2007年5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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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首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案
一律师严重失职 保险公司赔付17.5万元
刘建

  近日,上海首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纠纷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胜诉,保险公司被判赔付人民币17.5万元。
  为降减律师工作中的风险,2003年2月,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上海律师在国内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追溯期为6年。
  此案缘起一名律师的严重失职。2002年9月,竞业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公司签订了一份盖有竞业所印章的《聘请律师合同》,由朱某代理虹乔公司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然而,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竟然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致使虹乔公司直接遭受了17.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为此,虹乔公司将竞业所和朱某一起告上法院。鉴于朱某的重大过失,法院判决竞业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17.5万元。
  竞业所很快作了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保险事故是朱某未经律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
  为此,竞业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赔付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朱某接受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私自行为,其对虹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律师事务所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法院支持竞业所的主张,作出了上述判决。